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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景興國民中學

每年教職員工必要性基本知能研習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168991 號令制定公布之「學生輔導法」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每年應接受輔導知能在職進修課程至少三小時;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每年應接受在職進修課程至少十八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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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每年應接受輔導知能在職進修課程至少三小時。
  2. 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每年應接受在職進修課程至少十八小時,且至少得包含專業倫理與法規、學生輔導實務、理論與學生輔導重大議題等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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