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0年3月18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028827號函以,學校教師於非上班時間或例假日期間,為支援相關教育活動之需要,奉派出勤提供勞務者,縣市政府應為其提供合理勞動權益之補償機制。
二、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非上班時間奉派出勤之補償機制,說明如下:
(一)本局於非上班時間委請學校辦理活動,由本局編列該項業務加班費支應學校工作人員。
(二)本局於非上班時間辦理活動指派學校參加者,被指派之教師得優先考量覈實支給加班費;其餘加班指派事項,則回歸由學校依本局訂定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非上班時間奉派出勤得優先支給加班費之任務範例」(如附件)本權責處理。經費來源由學校超時加班費預算額度內支應,又各校應本當用則用之原則覈實發給,並得以每月、每季或半年等方式檢視執行情形,俾有效運用加班費預算。
(三)學校利用假日辦理之運動會、校慶等全校性活動,由學校統一規劃以同等時間辦理補假。
(四)至研習部分,本局暨所屬機關學校應減少假日派訓情形,改以自由報名參加性質;如屬依法指定教師應完成之研習(如環境教育、性別平等教育課程等)或寒暑假期間從事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活動,係屬教師之義務,不另給予補償。
(五)另本市教師現行補休多數利用無課務時間安排,如遇課務通常自行調補課或委託校內外合格教師代課,爰為維持學校教學品質並保護學生受教權益,教師補休維持上開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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