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現行本府自費團保之保險期間自108年4月1日起至112年3月31日止,共計4年,第3保險年度期間係自110年4月1起至111年3月31日止;依自費團保合約書規定,決算108年4月1日至109年9月30日之月繳化保險費收入及實際理賠金額,理賠費用若高於保險費收入80%,得與本府進行續約年度保險費率協議調升保險費,經該公司依合約書規定計算上述期間理賠率達99.6%,爰依合約書規定與本府進行調升保險費協議作業。
二、議定完成自費團保保險費自第3保險年度起,各身分別每半年調整如下:
(一)員工、配偶:由新臺幣(以下同)2,280元調整為2,875元。
(二)員工子女:由1,383元調整為1,725元。
(三)員工父母、65歲以上退休人員:由4,150元調整為5,510元。
(四)未滿65歲退休人員:由5,705元調整為7,360元。
三、保險費調整後各投保計畫及保障內容不變,檢送110年度本
府自費團體保險保障計畫簡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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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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