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下稱本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以:「教師申請留職停薪之期間,應以學期為單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因前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以實際需求提出申請。二、因前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提出申請者,留職停薪期間之起始日以實際需求提出;其訖日非以學期為單位者,經與學校協商定之。三、因特殊事由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本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前項留職停薪教師已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後留職停薪者,必要時得比照第六條第七項規定辦理。」;本辦法第6條第7項規定略以:「...提前復職或延長留職停薪之事由認定遇有疑義時,得由服務之學校、機構編制內相關人員組成諮詢小組,提供意見作為服務學校、機構核准之參考;諮詢小組成員人數至少三人,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留職停薪人員為教師者,諮詢小組成員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
二、為確立依法行政規範、保障同仁權益及避免引起外界之誤解,請確依前開規定辦理留職停薪案件,教師留職停薪非以學期為單位者,與學校協商之,如學校認定提前復職或延長留職停薪之事由有疑義,必要時組成諮詢小組審核,並在兼顧學生受教權及教師實際需求之權益衡平下審慎核處,避免留職停薪人員於寒暑假復職又於次學期開學後以同一事由留職停薪,進而影響教師聲譽。
三、另本局前以102年5月20日北市教人字第10236322800號函擴大授權所屬公立各級學校教師申請留職停薪及回職復薪案件,除法令另有規定應報教育局核辦者(奉派協助友邦工作及借調留職停薪)外,其餘均授權由學校自行核辦,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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