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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特教組|
一、依特殊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辦法及臺北市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工作要項辦理。
二、本安置以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學生優先安置為原則,設籍新北市學生安置綜合職能班總名額至多12名。
三、旨揭簡章重要訊息說明如下:
(一)本(107)學年度綜合職能班班級數:市立士林高商107學年度調整為1班(106學年度為2班),市立內湖高工107學年度調增為2班。
(二)高級中等學校綜合職能班報名對象,須於106年12月31日前已至教育部特教通報網登錄者:
1、年齡滿21足歲以下(86年8月1日(含)以後出生,應屆畢業生不受年齡之限制),未曾接受本安置管道之國中畢業生(以學生未至安置學校完成報到手續為依據)。
2、設籍臺北市、新北市且非寄居身分並有居住事實之國民中學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之學生,領有縣市鑑輔會智能障礙鑑定證明者;「自閉症學生」、「情緒行為障礙學生」及「其他障礙學生」需先經該類組安置工作小組評估智力為臨界以下並適合就讀高職綜合職能班者。
(三)高級中等學校綜合職能班安置原則:
1、自閉症學生依學生能力評估結果及志願平均安置,每班安置3名。
2、智能障礙學生依學生能力評估結果及志願安置:
(1)第1階段安置:依智能障礙學生能力評估結果(學習能力評估及職業能力評估)及第1志願進行安置,每班安置8名。
(2)第2階段安置:剩餘名額之安置,依智能障礙學生(含情緒行為障礙及其他障礙學生)能力評估結果(學習能力評估及職業能力評估)及志願進行安置,以平均安置各班為原則。
3、若鑑輔小組通過每班安置人數尚有剩餘者,依學生能力評估結果及志願進行安置。
四、旨揭簡章電子檔於106年10月17日(星期二)下午3時公告本局網站(http://www.edunet.taipei.gov.tw/)(最新消息─高中職)及本市北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網站(http://nse.tpmr.tp.edu.tw)。倘對該招生管道有疑問可洽本局特殊教育科丁正芬小姐,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344;或北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潘竹屏教師、歐思賢主任,聯絡電話:(02)2874-9117轉1602、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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