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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107學年度特殊教育學生獎學金、補助金之申請條件,請依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第4、5條之規定,並配合下列說明辦理:
(一)身心障礙學生(不含疑似學生)以成績作為申請條件者,應同時檢具品行優良經教師推薦文件。
(二)學校推薦補助金之人數,特殊教育學生總人數10人以下者,得推薦1人,逾10人者,每滿10人,得增加推薦1人,推薦人數並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及資賦優異學生人數比例為之;特殊教育學校推薦人數,依各學部之特殊教育學生總人數為基數,依前述說明計算推薦名額。
(三)特殊教育學生同時具備申請獎學金、補助金之條件者,應擇一申請。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與本辦法規定同性質申領資格之獎補助金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獎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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