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a0220
{{ $t('FEZ002') }}註冊組|
一、申請資格:具僑生身分,8、9年級104學年度學業總平均在85分以上,且無受警告以上處分之僑生。
二、需具備之證明文件:居留證或身分證影本、104學年度成績單。
三、符合上述資格者,請於九月20日(二)前,至教務處註冊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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