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1.依教育局109年9月29日北市教人字第1093090274號函轉教育部國教署重申酒後不開車觀念及避免飲酒影響上班效能,提醒同仁務必嚴守紀律。
2.修正「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酒後駕車經警察查獲及上班期間飲酒之相關懲處標準表」(如附件),並自109年6月30日生效請同仁務必遵守 開車不喝酒 喝酒不開車 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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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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