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a0600
{{ $t('FEZ002') }}人事室|
一、依本府政風處相關補充解釋,本規範所稱公務員係指本府「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乃採最廣義定義之公務員。是以,教師縱未兼行政職仍屬本規範適用對象。
二、依「本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14點規定:「公務員應儘量避免因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致發生財務困窘。公務員如因財務狀況異常遭法院強制執行薪資時,其單位主管應知會政風機構。機關(構)首長及單位主管應加強對屬員之品德操守考核,發現有財務狀況異常、生活違常者,應立即反應及處理。」
{{ $t('FEZ012') }}
{{ $t('FEZ003') }}2015-12-09
{{ $t('FEZ014') }}2016-02-01|
{{ $t('FEZ005') }}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