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a0600
{{ $t('FEZ002') }}人事室|
下列行政中立相關規範請各位同仁確實遵守並配合辦理:
一、依行政中立法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或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行政中立法第9條所列舉之政治活動或行為,另公務人員於職務上掌管之行政資源,受理或不受理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依法申請之事項,其裁量應秉持公正、公平之立場處理,不得有差別待遇。
二、公務人員不宜於上班時間或以公家電腦上網連結臉書、噗浪等社交網站,從事與執行職務無關之相關網路行為。
三、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加入公職候選人之「臉書」或「噗浪」之會員,或支持特定之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
四、公務人員得於下班時間,以非公家電腦上網連結臉書、噗浪等社交網站,加入公職候選人粉絲團,或支持特定之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但不得具銜(足資辨識個人身分及職務)或具銜且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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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1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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