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考相關規定
一、無故缺考者,不得補考,其成績以零分計算。【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5年9月11日北市教中字第09536965200號函】
二、段考日不能到校考試者,須事先以電話向學務處請假,並於回校三日內補正式假單。其中病假須加附當日就醫證明。
三、段考缺考者,已事先電話向學務處請假者才具補考資格,並須於銷假到校尚未進班前,立即主動先到教務處補考。
四、請假缺考學生回校後未主動依規定到教務處教學組辦理補考者,視同放棄補考,缺考科目一律以零分計算。
五、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因公、喪假或不可抗力事由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因病假缺考者,其成績在六十分以下者,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者,其超過部分以百分之九十計算。
(三)因事假缺考者,其成績在六十分以下者,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
六十分者,其超過部分以百分之七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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