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體育組|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績優運動選手訓練補助金發給辦法辦理。
二、本案受補助選手之資格,依前揭辦法規定,獲得下列賽會 或賽事正式競賽項目成績之一,且於該賽會或賽事開賽首 日已連續設籍本市1年以上之選手,得依本辦法申請補 助:
(一)代表本市學校參加「109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得前 3名。
(二)代表本市參加「108年全國運動會」獲得前3名,申請第2 年補助。
(三)參加「109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公開組獲得前3名。
三、「臺北市績優運動選手訓練補助金」申請應由選手本人提 出,並得由政府核准立案之各單項運動協會、 選手所屬大專院校或本市轄區內學校協助申請。
四、申請人應於申請期限向體育組提出申請,預期即不受理:
(一)「109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申請期限為110年1月4 日。
(二)「108年全國運動會」申請第2年補助:申請期限為110年 3月29日。
(三)「109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申請期限為110年4月5日。
{{ $t('FEZ003') }}2020-12-03
{{ $t('FEZ014') }}2021-05-31|
{{ $t('FEZ004') }}2021-02-28|
{{ $t('FEZ005')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