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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規定:「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同法第14-1條規定:「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認識及尊重不同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教育,及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教育等課程,以提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
{{ $t('FEZ003') }}2019-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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