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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1年6月18臺國(一)字第1010110572號函辦理。
二、 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法)業於100年11月30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000267831號令公布施行,該法第45條明定新聞紙不得刊載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如過度描述(繪)強制性交、猥褻、自殺、施用毒品等行為細節之文字或圖片及血腥、色情細節之文字或圖片。為認定前揭內容,並尊重新聞言論自由及媒體自律精神,該條第2項復規定,報業商業同業公會應訂定防止新聞紙刊載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內容之自律規範及審議機制,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臺北市報業商業同業公會爰依上開規定訂定旨揭自律規範與審議辦法,報內政部(101年5月18日台內童字第101084228號函)備查在案。
三、 依旨揭自律規範與審議辦法第5條規定,任何人發現該公會會員報違反第2條規範事項(如說明一之不得刊載內容)者,得於刊載日起1年內向該委員會舉發之。自律委員會接獲政府機關移送該公會會員報違反第2條自律規範者,依旨揭審議辦法處理。且於第6條明確規範舉發程式及內容。是以,嗣後學校自行舉發新聞紙違反兒少法第45條之情事,請依上開規定填具舉發書逕向該公會舉發。如接獲民眾舉發(陳情、首長信箱、電話)請輔導舉發人依上開規定填具舉發書逕向該公會舉發以示負責。
四、 本案相關兒少新聞自律事件舉發書表,請逕至臺北市報業商業同業公會網站(http://www.newspaper.org.tw/)兒少新聞自律委員會區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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