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景興國民中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99.08.13校務會議通過
壹、依據:總統93年06月23日華總一義字第09300117611號令公布之「性別平等教育法」。
貳、目的: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協調及整合校內相關資源,推動執行相關事務,以實現性別平等。
參、組織:
一、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置委員17人,採任期制,任期一年,得連任之。其任期自每學年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聘任時開始,至次屆委員產生時為止。
二、本委員會中之領域教師代表、職工代表與學者專家由校長遴聘產生之;家長代表由家長會依其自治辦法產生之;學生代表由學生自治團體依其自治辦法產生之。
三、本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設執行祕書1人(輔導主任)、課程教學組召集人、副召集人各1人及組員若干人(教務主任、教學組長、領域教師代表)、性侵害或性騷擾調查小組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1人(訓導主任、生教組長)、性別平等校園環境組召集人1人(總務主任)、活動組召集人1人(輔導組長)及組員若干人以及資源組若干人(含教師會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專家學者)。
四、本委員會中女性委員不得低於半數。
五、本會委員於任期中出缺、異動時,得由校長補聘缺額,任期至屆滿為止。
六、本委員會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得另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其成員之組成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之規定。
七、本委員會每學期召開一次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可視實際需要指定相關人員列席。
肆、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調查及處理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有關之案件。
六、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伍、工作重點:
一、本委員會每年依本設置辦法第肆條所列職掌,擬訂並執行年度工作計畫、年度工作績效檢討及自評報告。自評機制及辦法依照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之規定及時程辦理。
二、本委員會依據教育部頒布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公佈並定期宣導相關議題。本委員會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至27條之規定與原則辦理。
三、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案件之調查規定:
(一)本校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時,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本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二)本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以書面向本校申請調查。但本校首長為加害人時,應向本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三)任何人知悉前二項之事件時,得依其規定程序向本校或主管機關檢舉之。
(四)本校訓導處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並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後,除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9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外,應於三日內交由本委員會調查處理。
(五)本委員會處理前項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
(六)前項調查小組之成員、調查處理原則、調查報告、申復、重新調查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至35條規定辦理。
陸、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柒、本委員會設置辦法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陳校長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