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何謂「性騷擾」?
A: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性平法第2條第4款):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Q2.學校學生在校園對同學性騷擾,適用何種法令?學生應如何尋求協助?
A: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被害學生可以向學校訓導處申訴。
Q3.當學生遭受學校教職員工或其他學生性騷擾時,學生或檢舉人如何申請調查?學校應如何處理?
A:學生或監護人、檢舉人得以書面向學校訓導處申請調查;其以言詞為之者,學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Q4.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調查處置流程為何?
A:1.申請人或檢舉人向學校申請調查。
2.學務處或訓導處收件(告知權益及資源,20日內通知受理與否)。
3.判斷是否為校園事件。
4.通報校安中心及當地家暴暨性侵害防治中心(24小時內)。
5.召開性平會決議是否組成調查小組(3日內)。
6.調查小組向性平會提交調查報告(2個月內)。
7.移送權責單位議處。
8.申復(20日內提出)。
Q5.為避免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在人際互動時應注意的事項為何?
A: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Q6.學校在調查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該注意什麼?
A: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7~21條規定,學校在調查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有之處置為:
1.保障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
2.應保持客觀、公正、專業的原則,給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的機會,並注意避免重複詢問。
3.對於當事人、檢舉人的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的資料,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的考量外,應予保密。
4.行為人為未成年人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5.行為人與被害人有權力不對等時,應避免對質。必要時,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6.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主張的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或轉介至相關機構處理,必要時提供心理輔導,保謢措施或其他協助。
7.申訴人如撤回申請調查,學校或主管機關得繼續調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