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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景興國民中學

每年教職員工必要性基本知能研習

【環境教育】每年必須參加4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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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 衛生組|

一、依環境教育法第19條規定「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參加四小時以上環境教育…。」

二、環境教育法第24條:「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學以下學校…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情現之一,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辦理,屆期未辦理者,處新台幣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 $t('FEZ003') }} 201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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